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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这17个人开设赌场案,最终判决如下...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园**号楼**室,年6月5日因吸毒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公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年3月21日因嫖娼被获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江源县,住吉林省东丰县**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苍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小学北邻居民楼内**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年1月1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客运站家属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吉林省东丰县**家属楼**单元**,于年7月14日被吉林省东丰县公安局东丰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年1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年1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府邸**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年3月27日和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年4月27日和年6月2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1、年12月至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代理“招财猫”、“通宝棋牌”、“盛世赌博”、“新豪彩票”和“彩票”等网络赌博平台,在河南省获嘉县境内设立多个工作室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中,将“新豪彩票”和“彩票”两个赌博网站外包给被告人郭某甲和宋某某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终端接受赌客赌资投注,抽取提成,将其他平台分别交由被告人李某甲、郭某乙、吕某某和杜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接受赌客赌资投注,抽取相应提成。通过上述活动,王某某涉及投注赌资共计19098.10元,非法获利.96元。郭某甲涉及投注赌资.79元,非法获利元。宋某某涉及投注赌资.23元,非法获利0元。杜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元,非法获利元。李某甲接受投注赌资3000元,非法获利元。吕某某接受投注赌资5010元,非法获利0元。郭某乙接受投注赌资.17元,非法获利元。
2、年5月至年11月,被告人褚某某代理上述“招财猫”和“大发棋牌”等网络赌博平台,在吉林省东丰县境内设立多个工作室,招募并由被招募者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苍某某、于某某、李某乙和徐某某等人及孙某某,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终端接受赌客赌资投注,抽取提成。其中,褚某某涉及投注赌资元,非法获利.02元。孙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元,非法获利元。李某乙接受投注赌资元。刘某某接受投注赌资116元,非法获利2元。徐某某接受投注赌资270元,非法获利元。张某某接受投注赌资117元,非法获利元。苍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元,非法获利元。于某某接受投注赌资423元,非法获利13元。任某某接受投注赌资1270元,非法获利元。
3、年3月至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通过被其称为“武某某”代理的上述“招财猫”网络赌博平台及其在江苏省盐城市设立的工作室,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终端接受赌客赌资投注赌资,抽取提成,涉及投注赌资元,非法获利余元。
需要说明的是,赌客李某丙在襄城县基于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在被告人罗某甲操作的“招财猫”网络赌博平台上参赌等原因而在襄城县服毒自杀身亡。
被告人吕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和孙某某已退出各自的非法所得。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喜从
检察官助理:方舟
(院印)
年6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褚某某、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苍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和徐某某十二人现被押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押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和孙某某四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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