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疫情财的议员会被能被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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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英美群众忙着调查统计英王室成员的支持率。他们的邻居德国人除了吃瓜哈梅采访、吐槽封锁政策,还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做了个调查:“联邦议员应该返还口罩采购中赚到的回扣吗?”前情提要二月底,慕尼黑检察署对基社盟(默克尔所在党的姊妹党)的联邦议员努斯来展开了涉嫌腐败调查。据称,他向卫生部推荐了一家口罩供应商,并且从中收到66万欧元(约.15万RMB)的佣金。上周五,基民盟(默克尔所在党)联邦议员吕贝尔承认,曾帮助巴伐州的一家口罩供应商与两家私人公司达成合作,并抽佣25万欧(约.51万RMB)。目前,两人都因涉腐事件辞职退党。图片来自Focus,左图:吕贝尔;右图:努斯来吃掉的回扣要吐出来吗?为此,AugsburgerAllgemeine报社发布了上述调查。从3月9日到10日,在份回答中,有91.6%的人要求前议员吐出回扣,4.7%的人认为不需要,3.7%的人无法做出决定。“哈?这件事为什么还需要讨论啊?难道这不是理所应当的后果之一吗?”这是瓜姐看到这篇调查报道的第一反应。奥格斯伯格大学的经济刑法专家库比希尔首先表示了不一定,然后说:“如果(努斯来)被定罪,那么钱将流回国库,(而努斯来不受到刑事处罚),因为没有人受到伤害(意思大概是没有人因为交易对象——口罩遭受健康或生命损失)。如果努斯来被判定无罪,那没有任何刑法依据能强迫他捐出回扣(巴伐州州长索德尔曾表示希望努斯来主动捐出回扣),除非他在口罩交易中逃了税。(此处应划重点:逃税是重罪!)图片来源:AugusburgerAllgemeine网站议员吃回扣,到底有罪无罪?这段话我看了五六遍,还是有个疑惑,什么叫“如果被定罪”?是因为还不确定努斯来拿没拿这笔钱吗?为了确定这一点,瓜姐开启了疯狂搜索模式。哎,别说还真有所收获:1.《议员法》(竟然还有这么个法)的《行为规范》规定:议员只要不影响公职(“将议会公职置于中心位置),可以从事兼职;与利益相关的兼职和收入必须向联邦总统报告并公之于众;每月超过1,欧和每年超过10,欧的一切兼职收入都要进行年度报告和公布。2.《刑法》第e条规定,如果联邦议员要求、允许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公职时代表他人或者根据他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应处以罚款或监禁,在极端情况下,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最高也只有五年吗?)这下有点清晰了:1.调查证明前议员无罪,那除了退党辞职大约不可逆,涉腐人员拿的佣金属于正当收入,不需要上缴,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有权强迫他们捐出来。除外情形:他们这笔收入没有报税,那就继续按照逃税的违法行为处理。2.调查认定前议员有罪,涉腐人员应处以罚款或监禁。3.这里定罪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履行公职的行为与公职外的经济行为作出有效划分。这里需要进行的是“无罪推定”,即首先认定嫌疑人无罪,除非有证据证明有罪行为。(窃以为,这个划分还蛮难界定的,毕竟和权力相捆绑的公务员从事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兼职本来就很难说有没有乘职务之便。)吃瓜新闻在这个疯狂搜索的过程中,瓜姐被两篇报道震散了:1.吕贝尔从议会辞职后还将继续获得相当于4个月工资共计42,.36欧元的过渡补偿;努斯来要求在选举结束的九月后辞职,所以在此之前他还能继续获得70,.88欧元的议员津贴以及大约相当于18个月工资共计,欧元的过渡补偿。2.3月9日,基民盟主席拉舍特呼吁对谋取私利的议员们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不自己承认,就帮他们承认。(什么鬼?贼喊捉贼吗?我怎么记得北威州都没有经过招标,就直接从自己儿子当模特的一家服装公司里采购了几百万的口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网”……这只是我等屁民们对现状的无奈描述,并不能够也不应该代表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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